职业资格的管理权又进一步分散到各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和人事部事实上处于从属地位。重复设定职业资格、重复考核认定等问题带来许多矛盾。
首先是多头重复管理。在我国,各部门重复设定职业资格制度的问题十分普遍,给从业人员造成额外的负担。例如,在工程建筑、设备制造等行业,具备了设计或者建造(制造)资格的技术人员,完全有能力从事本行业的监理、咨询和质量管理等工作,取得设计或者建造职业资格后,应当能够从事监理、咨询和质量管理等同类工作。但是,有关主管部门又将其分设为设计工程师、制造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质量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等相互并列的职业资格,迫使工程技术人员不得不分别考取各部门设立的职业资格。
其次,限制类职业范围界定不明确。限制类职业是职业资格制度建设的重点,也正是政府通过国家考试、行政许可管理的对象。这类职业,从业人员首先要取得职业资格,用人单位才能录用,但由于没有制定统一的职业资格体系规划,有些部门混淆就业限制类职业和普通职业的界限,把一些不必要实行就业限制的职业作为就业限制类职业进行管理,一概要求持证上岗。另一方面,对有些需要进行就业限制的职业,又没有建立相应的职业资格制度,实行就业限制。由于对就业限制类职业和普通职业未做区分,便简单化的一概要求各个职业都要持证上岗,削弱了职业资格管理的严肃性。
第三,考核方法不科学。授予职业资格,应当以考核专业知识和能力为主,重在业内认可。但我国的有些职业资格考核,存在重公共科目考核、轻专业知识和能力考核的倾向,这种做法使职业资格在业内认可度不高。
制定科学规则 完善"考证"制度
专家认为,职业资格证书要改变当前"九龙治水"的局面,必须尽快制定一个规则。
首先,一种职业资格制度的建立,不能由某个部门、协会、机构随意认定,应集中管理权,消除滥设职业资格现象。健全职业资格管理制度,需要解决好管理体制问题,统一管理权。
其次,完善职业资格制度体系,搞好分类管理。职业资格管理涉及社会各个领域,职业资格的设定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统筹考虑各个行业的情况,统一规划设计,形成科学合理、相互衔接的制度体系。同时应用于多个行业的专业技术,不能再按行业分割,应当具有通用性,这样才能有效避免重复培训、重复考核问题的出现。应明确区分就业限制类职业和普通职业,依据其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的影响程度,确定不同的培训考核内容和合格标准,采用不同的管理办法。
第三,劳动部门应加快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制度,严格执行鉴定的工作规范、技术标准和管理规程,完善培训考核制度,形成培训、考核、监督有效分离的管理体制。对培训机构,采用自由竞争的管理办法,优胜劣汰;把考核逐步交给行业组织实施,发挥行业组织熟悉各职业特点,在制定职业标准上的优势,使考核环节成为提高培训质量的一个"闸门";政府相关部门集中精力搞好职业资格体系规划、履行监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