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妥善保管,对电算化电子数据及相应会计备份资料、文字资料等应视同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3.14会计记录文字统一使用中文。
3.15原始记录:各种原始记录(包括自制和外来),严格按《会计法》规定的办法执行,以保证原始记录的严肃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 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如下内容:
1.1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素: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1.2 如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1.3 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的领导人或者由单位领导人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1.4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1.5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不能仅以支付款项的有关凭证如银行汇款凭证等代替。
1.6 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1.7 职工因公出差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款付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1.8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
2.记帐凭证必须具备如下内容:
2.1 记帐凭证的基本要素: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人员)签名或盖章。
2.2 填制记帐凭证时,应当对记帐凭证进行连续编号,电脑打印出来的记帐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3.会计凭证的字迹和保管要求。
3.1 填制会计凭证的字迹必须清晰、工整。
3.2 会计凭证要及时传递,不得积压,以保证会计核算的及时、正常进行。
3.3 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装订、保管,不得散失。
3.4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确需借用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但应当履行严格的报批和借用登记手续。
3.5 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取得相应证明,并办理审核和报批手续。
三。会计帐簿
1.会计帐簿的设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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