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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证券法证券法第三章证券发
发表时间:2011-4-15 21:16:57 来源: 互联网  点击次数:4203次   
核心提示:司法考试证券法证券法第三章证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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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付投资者,投资者即可以获得证券权利,除非发行人证明证券持有人所持证券为未交付之库存证券,否则,应推定投资者对所持有证券具有绝对效力。所以,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采用单独行为说更为妥当。

在单独行为说中,应以“发行说”为当。首先,创造说是以有纸化证券为其模拟形态的,证券制作是证券发行的前提,只有制作完成之证券才得以交付,并在此基础上创造出证券权利。但就现代证券制度而言,无纸化是证券的基本形态,不存在证券有纸化的制作过程,故创造说缺乏其现实基础。其次,在证券法领域中,存在制作而未交付的证券如库存证券。对允许库存证券的国家来说,采发行说有利于确定库存证券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再次,有价证券虽以纸面化为传统和基本的表现形式,但有价证券作为证权证券,纸面形式只是有价证券的外部表现形式,即使发生股票遗失,也得依照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补领证券。在此意义上,制作有纸证券并非证券的本质。交付证券或者将有价证券记人投资者证券账户,是创设证券权利的基本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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