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资产负债表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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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9-11-18 16:35:03 来源: 互联网 点击次数:4365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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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当期的收入扣除这部分成本或费用后仍有盈余,即利润,则企业需要就产生的利润计交所得税。综上分析,企业在当期税前利润中可抵扣的内容实质上均来源于资产和负债。这也是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以资产负债表为报表重心核算所得税的根本原因。
下面具体以固定资产和预计负债为例剖析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核算原理。 【例1】某项环保设备原价为1 00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会计处理时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收处理允许加速折旧,企业在计税时对该项资产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净残值为0.第1年末,未计提减值准备,假设企业当期利润总额为2 000万元,且不存在其他任何税前调整项目,则情况如下: 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原值-会计上第一年的累计折旧=未来9年的累计折旧 计税基础=原值-税法上第一年的累计折旧=未来9年的累计折旧 暂时性差异=账面价值-计税基础=税法上第一年的累计折旧-会计上第一年的累计折旧,即:税法上当期可税前抵扣的金额-会计上当期可税前抵扣的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当期金额=(当期收入-按税法确认的可税前抵扣的第一年累计折旧)×适用税率 但是由于按税法第一年计提的累计折旧金额≠同期会计上确认的累计折旧,因此为了同时反映当期所得税费用,即所得税费用=(收入-会计上确认可税前抵扣的第一年折旧)×适用税率,企业还需将按税法和会计上第一年计提累计折旧的差额,即暂时性差异进行反映。 由于第一年税法上确认的累计折旧大于会计上确认的累计折旧,因此,未来9年税法上确认的累计折旧就小于会计上确认的累计折旧,即税法上未来确认的可抵扣金额小于会计上确认的可抵扣金额,使企业未来纳税义务增加,于是企业于当期产生一项未来多缴纳所得税而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负债,通过“递延所得税负债”反映。企业于第1年末的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 627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94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 33万元 【例2】 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务等原因于当期确认了100万元的预计负债。税法规定,有关产品售后服务等与取得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费用于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列支。假定企业在确认预计负债的当期未发生售后服务费用,企业当期的利润总额为1 000万元,且只发生了这一项税前调整项目。 会计上当期确认该项预计负债,所以其账面价值=1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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