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司考国际经济法复习指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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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9-4 18:08:44 来源: 互联网 点击次数:4565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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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5.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法》第32-34条不得实施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外贸易法》第33条: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有前款违法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禁止该经营者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等措施消除危害。 6对外贸易调查方式:书面问卷、召开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7.进出境检疫——法定检验范围对列入《种类表》 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对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对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或我国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二、我国的贸易救济措施1.反倾销倾销、损害、因果关系;反倾销调查启动程序、调查(初步和终局裁定)、反倾销措施第2条——采取反倾销措施的三个条件第3条——倾销:出口价格《正常价值第4条——正常价值: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比价格;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推定价格) 第5条——出口价格: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根据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第7条——损害的三种形式(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实质性阻碍) 第11条——国内产业——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总产量主要部分的生产者第12条——同类产品——与倾销产品相同的产品或特性最相似的产品第13、18条——反倾销调查的两种发动方式(商务部主动依职权调查、国内生产者申请) 第27条——应当终止调查的5种情形:(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三)倾销幅度低于2%的; (四)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五)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第28条——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税;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31条——价格承诺第37、40条——最终反倾销税——纳税义务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第42、48条——反倾销税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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