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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证券法证券法第三章证券发
发表时间:2011-4-15 21:16:57 来源: 互联网  点击次数:4201次   
核心提示:司法考试证券法证券法第三章证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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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一直同时采用证券募集和发行两个术语,但除《股票条例》对“公开发行”作出释义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始终未赋予募集和发行以确切含义。 《公司法》多次使用募集和发行的概念,特别是在《公司法》第三章第一节中,募集或公开募集的概念使用超过十次之多,这似乎意味着募集是为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筹集资本的活动;《公司法》第136条中特别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这似乎表明立法者有意对募集和发行作出分别。《证券法》也使用了募集概念,但未就其含义作出明确解释。这种状况表明,立法者对证券发行概念情有独钟,甚至有取消证券募集的倾向。我们认为,承认证券募集和发行之间的区别,并非简单的概念之争。证券募集是站在发行人角度,描述资本或资金的形成过程,而证券发行则是表现投资者权利证券化的过程。证券募集和发行是相互联系的概念,募集是证券发行的前提,发行只能在证券募集基础上作出。

二、证券募集与发行的法律性质

(一)证券募集是合意行为

合意是合同法理论上的特殊概念,表示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思的过程和状态。就证券募集来说,它是证券募集人与投资者订立的、旨在向投资者出售股份或公司债的合同行为。证券募集人在募集前,须依法制作招股说明书,向投资者发出募集资本或资金的意思表示;同时,还要向投资者提供与募集股份或公司债有关的各种资料,并制备投资者认购书。在认购人作出认购表示并缴纳款项后,募集人应按认购数量和拟发行股份数量的比例,确定认购人实际获得的股份数量,并将认购人获得的股份记人认购人的股票账户。

募集人公布招股说明书是募集人关于招募股份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邀请。根据《合同法》第15条和《股票条例》第肋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通知要约的意思表示,招股说明书为要约邀请。在合同理论上,要约邀请并无确定的法律效力,但《证券法》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别赋予招股说明书以特殊法律效力,即募集人应当保证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不真实、重大遗漏和使人误导的内容,招股说明书违反这一要求,将构成证券欺诈行为,募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认购人缴纳款项前,需要填写认股书进行申购。在证券申购期间,投资者按照委托买人股票的方式和确定的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并进行申报。根据现行规则,投资者一经申报,即不得撤回报单。所以,认购书或委托单仅仅表示认购人准备认购股份的最高限额,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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