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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发表时间:2011-3-30 21:15:41 来源: 互联网  点击次数:2840次   
核心提示:司法考试民法: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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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的就是认识问题和判断问题的能力,说到底是个主观认识方面的问题。对其予以认证无疑是一种不胜其繁的事情,由于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也就是为想用法律去规定一个人的意思能力的时候,没有办法确定可行的标准,才硬性规定了一个年龄标准。这是一种在主观难以作出定量判断的情况下制定的一个客观标准。除了年龄标准以外,在法律上人们还又按照人的精神状态,也就是他是不是精神病人,是不是白痴,然后再决定是否需要把一个公民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强调,宣告一个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时候,必须要经过法定程序,而且一定要经法院宣告,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例如,要是有一位年轻人练习“法轮功”,不幸练成了精神病,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送入了精神病医院,经过精心的治疗,恢复了理智,医院的大夫给他也出具了证明,证明他已恢复了正常。此人一回家,就想把父亲留下的房产卖掉,为出国留学准备资金。他的此种买卖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呢?这到底是有效的法律行为,还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呢?应当认为,这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以由他向法院申请撤销对他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这样他就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也就随之有效。当然也可以由买房的相对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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