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重点内容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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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2-17 14:41:22 来源: 互联网 点击次数:21216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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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工作、解决残疾人出行难问题高度重视,通过推行便民措施、修改规章制度、加强执法力度等形式,在推进残疾人驾驶汽车、保障残疾人驾驶机动轮椅车及运营、推动道路无障碍化改造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一是出台左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政策。2003年9月1日,公安部出台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其中“允许左下肢残疾但其他肢体健全的残疾人驾驶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满足了部分残疾人驾车出行的需求。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进一步扩大了允许左下肢残疾人驾驶车辆的范围,由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扩大为包括小型载货汽车在内的所有小型自动挡汽车,满足了部分残疾人驾驶自动挡载货汽车进行运营谋生的需求。二是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运营交通管理工作。1995年,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运营管理的通知》,2007年,再次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运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要求,允许残疾人按规定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运营,并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残疾人利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运营活动,有力保障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推进道路无障碍化改造工作。2000年以来,公安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连续9年将“无障碍通行系统设置”作为“畅通工程”评价考核内容,要求城市所有步行道系统设置无障碍通行设施,并根据情况设置盲人过街声响提示装置。2009年10月,制定发布了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2010年1月1日实施),规定路内停车泊位应考虑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其数量应不少于停车泊位总数的百分之二。近期,正在配合中国残联制定《无障碍建设条例》,准备出台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优惠政策。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时,对道路进行无障碍化设计和建设,保障残疾人在交通出行方面的基本权益。此外,公安部还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窗口服务中推行无障碍服务,2005年下发的《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办法》规定,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应当设立无障碍窗口和通道,实行优先办理,方便残疾人办理车辆和驾驶证业务。 积极推进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是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重要举措。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残疾人特别是右下肢和双下肢残疾人希望能进一步放宽驾驶汽车的身体条件,在目前允许左下肢残疾人驾驶小型自动挡汽车的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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