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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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2-17 13:38:31 来源: 互联网 点击次数:4004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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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使用、日常检查、保养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等知识的考题为15%。
(二) 科目二按所考车型选定桩考图。 桩考图全国统一。 (三) 科目三由操纵驾驶机动车,遵守交通法规行驶,观察、 判断、预防、应变等综合驾驶能力三项内容组成,按不同车型设定必须考核的项目,并设定不合格、减20分、减10分、减5分的减分标准。 汽车、摩托车的考核项目和减分标准化全国统一。 第九条 考试合格标准。 (一)科目一,得分数为总分数的90%以上。 (二)科目二,未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 2.碰擦桩杆; 3.车身出线; 4.移库不入; 5.中途停车两次; 6.熄火; 7.脚触地(两轮车)。 (三)科目三100分为满分。合格标准:大型客车90分以 上,大型货车80分以上,其他机动车70分以上。 第十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补考一次数。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在学习驾驶证有效期内,可重新申请考试,重新考试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0天。 考试结果应当场公布,对科目二或三考试不合格的,应当指出不合格的原因。 第十一条 对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应当场停止该科目考试,并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考试员资格,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考试员证书。 第十三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1985年发布的《城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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