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简答练习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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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3-26 22:04:21 来源: 互联网 点击次数:7445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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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
简答题 1.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 2.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包括: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案例分析题 1.(1)该公司向某法院提供外借、查阅、复制会计资料不合法。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单位会计档案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档案管理员没有批准的权力。 (2) 银行对成荫公司签发空头支票处以1000元的罚款是合法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应当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 1000元的罚款。某运输公司只能要求成荫公司赔偿200元。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3)公司管理层关于“公司以后凡是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均由吴某签字、盖章后正式报送”的决定不合法。因为根据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必须有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因此,只由财务科科长签名是不合法的。 2.(1)小王担任出纳没有违反相关规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指出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小王仅仅是出纳,没有违反回避制度的规定。出纳不得兼任收入、费用的账目登记工作,二者属于不相容职务。小王兼任收入、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关于“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的规定。 (2)《会计法》第41条规定,会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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