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重点内容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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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2-17 14:41:22 来源: 互联网 点击次数:21204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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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驾驶人以驾驶证丢失为由向车管所恶意申请补领驾驶证,有的甚至在驾驶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以欺骗手段补领,一人拥有多本驾驶证,以逃避路面执勤民警的管理和处罚。这种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给道路交通管理带来混乱,必须严格驾驶证补领制度,明确法律责任,才能制止违规补领驾驶证的行为。 为此,111号令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补领驾驶证后,原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继续使用原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记6分,并收回补领的驾驶证。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示广大驾驶人,对于原驾驶证丢失,补领驾驶证后又找到原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将原驾驶证交车辆管理所或自行销毁,不得同时使用。目前,每本驾驶证都有唯一编号,并实行了计算机溯源管理,驾驶人申请补领了新驾驶证后,原驾驶证及编号将在驾驶证管理系统中被标注为失效。 二十九、111号令对完善驾驶证审验制度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我国对驾驶证实行审验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换发驾驶证时,应当对驾驶证进行审验。驾驶证审验制度,是加强驾驶人日常管理的重要措施。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驾驶证审验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驾驶人的权利义务,完善驾驶证审验制度,111号令规定:车辆管理所在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办理有效期满换证、降级换证、转入等换证业务时,对其驾驶证进行审验。对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未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考试的,不予换发驾驶证。 根据111号令的规定,驾驶人在办理驾驶证换证审验时,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应当先行处理完毕;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驾驶证的许可条件的,应当申请降低准驾车型,或者申请注销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达到12分的,应当先到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并参加考试合格。 三十、111号令对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作了哪些调整? 答:交通违法记分是预防和减少驾驶人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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