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重点内容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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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2-17 14:41:22 来源: 互联网 点击次数:21214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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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制度。被许可人出现以下法定情形,行政机关将依法注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特定资格的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等。 驾驶证是许可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法定证件。机动车驾驶许可是一项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定行为,其资格的取得、延续、注销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设定了驾驶证注销制度。具体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死亡的,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提出注销申请的,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一年未换证的,超过规定时间一年以上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年龄在60周岁或者70周岁以上持有不适合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证被吊销或被撤销等8种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驾驶证。 二十三、111号令对注销驾驶证哪些情形规定了救济措施? 答:111号令对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一年未换证,或者超过规定时间一年以上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两种情形被注销的,规定了救济措施,允许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恢复原驾驶资格。 目前,一些驾驶人因为生活、工作节奏快等原因,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换证或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造成驾驶证被注销。其中,以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等驾驶人居多,而大中型客车等驾驶证不能初次申领,被注销后需要从小型汽车驾驶证逐级申请,对群众造成了较大影响。考虑到这种行为不属于对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行为,111号令增加了救济措施。修改为,驾驶证因逾期未换证或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不超过两年的,驾驶人考试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恢复驾驶资格的条件设定为被注销不超过两年,是要与《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有关“驾驶证被注销后档案保存两年”的规定相衔接。恢复驾驶资格的要求设定为考试科目一合格,是因为造成驾驶证被注销的原因主要是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通过考试科目一,以提高法律法规意识,深化安全驾驶意识。恢复驾驶资格后,保留原驾驶证的准驾驶车型,驾驶人原来的驾龄连续计算。 比如,一名驾驶人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自2002年10月20日开始,按照有效期为6年计算,有效期截至日期应为2008年10月20日。按照注销规定,超过有效期一年后即2009年10月21日,车辆管理所将注销其驾驶证。按照111号令的救济规定,在被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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