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考试试题汇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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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7-22 21:26:02 来源: 互联网 点击次数:13148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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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4.A公司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1分)因为本案的情形不属于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情形,A公司可以在起诉期限内在提起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中同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也可以在法定的申请赔偿期限内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1分) 十一、(本题12分)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王申,男,**岁,汉族,江苏省甲市人,**厂工人,住甲市东区律考路99号 诉讼代理人:某甲,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李全,男,**岁,汉族,江苏省甲市人,无业,住甲市西区法院路88号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人身伤害侵权赔偿一案,不服甲市西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20日(西民)初字(1999)第87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裁定撤销(西民)初字(1999)第87号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移交甲市西区人民法院审理;3、本案的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理由: 1、因本案为人身伤害侵权赔偿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西区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的住所地,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向该法院起诉后,法院理应对本案进行审理; 2、被上诉人在管辖异议中提出的本案已订立仲裁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争议是基于人身伤害侵权性质的赔偿纠纷,根据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不具备可仲裁性,因此仲裁协议无效;同时,原仲裁协议只写明"提交江苏省内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但没有具体写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此属于约定不明确的仲裁协议,该仲裁协议无效; 3、被上诉人在管辖异议中提出的本案打架地点在南区、二人工厂在北区,因而西区法院无权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在本案中,南区是侵权行为地,而北区完全与本案无关。在南区人民法院与西区人民法院均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情形下,上诉人有权选择起诉,先受理的法院享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西区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因此(西民)初字(1999)第87号民事裁定书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应当予以撤销,本案仍应移交西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特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上诉,请依法裁定。 此致 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申 1999年5月29日 代书人:某甲 附:本上诉状副本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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