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之诉讼时效的期间及其起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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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3-18 21:37:03 来源: 互联网 点击次数:5308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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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特殊诉讼时效 相应的请求权 90日 海上货物运输产生的追偿请求权 《海商法》第257条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民法通则》第136条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见《产品质量法》第45条)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的赔偿请求权 《海商法》第257条 船舶碰撞产生的追偿请求权 《海商法》第26l条 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 《海商法》第263条 2年 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 《海商法》第265条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环境保护法》第42条 4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合同法》第129条 20年 即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得中止、中断,但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 《民法通则》第137条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 (1)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时起算; (2)明确履行期限的债权,从期满的次日起算;借款、买卖等合同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3)无履行期限的债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以不作为为标的的请求权,从义务人有违反行为之时起算; (5)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为和加害人之时起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6)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赔偿请求权,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7)海事争议中的诉讼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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