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注册
(一)法律依据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7 号)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59 号)精神 。
(二)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三)注册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 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 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4.符合健康标准:(1)无精神病史;(2)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3)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四)提交材料(重点)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到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网站下载,或是所在医疗 机构护理部统一发放。2.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有些地 方还要求:专科以上学历出具中国高等教育信息网《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中专的要出具省教育信息网学历查询证明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 份。5. 健康体检证明: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有些地方规定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些地方是要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或是所在医疗机构护理部统一发放。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①工作证明: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 关材料(加盖医院公章)。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7.照片: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1张。
(五)注册申请期限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 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 3 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六)注册办理 办理机构:辖区卫计委初审→地市卫计委→省卫计委 办理地点:卫生局行政许可大厅、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卫生窗口等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